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山西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号)显示,经查,山西监管局发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为当代东方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东方",)出具2018年内控审计报告(大信审字〔2019〕第1-号)过程中,存在违反业务规则和行业执业规范的情形,具体问题如下:
一、计划审计工作方面
未对公司及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部分高风险领域设计和执行内控程序。当代东方2018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列明的高风险领域包括对外担保,但审计人员未对对外担保设计和执行内控审计程序,财务报表审计中虽对全部担保执行了实质性程序,但未发现部分担保存在审议程序滞后的情形。子公司东阳盟将威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将威")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将营业收入的截止性认定确定为对财务报表会产生高风险的领域,但未对销售收入的截止性认定设计控制目标并进行测试。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九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实施审计工作方面
(一)了解潜在错报的来源并识别相应的控制方面
1。未对资金管理中的募集资金管理和资金预算管理进行了解与测试。一是2018年10月,当代东方未按时归还用于暂时补流的募集资金,且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将资金管理尤其是募集资金的管理工作作为内控中最重要的一环,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内控审计过程中未对募集资金的管理进行了解并执行控制测试。二是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底稿显示公司根据预算进行付款,但你所未对资金管理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
2。未区分不同的业务模式对销售内部控制进行了解与测试。当代东方及其子公司盟将威、河北当代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霍尔果斯当代陆玖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代陆玖")的销售业务包含浮动收益的影视剧投资、固定收益的影视剧投资、广告费(或推广费)收入,业务模式不一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未考虑不同业务模式的流程及风险特征有针对性设计控制测试点,而采取统一控制点进行测试。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
(二)控制测试方面
1。未单独设计专门程序对商誉减值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解,也未对与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预算管理设计并执行内控审计程序。在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风险应对措施中,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设计审计应对措施第(1)条为:"评价并测试商誉减值测试相关的内部控制,包括对关键假设的采用及减值计提金额的复核和审批"。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单独设计专门程序对商誉减值测试相关内部控制进行了解。商誉减值测算中当代东方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法测算子公司盟将威、霍尔果斯当代朗讯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华彩天地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可回收金额,可回收金额与公司预算密切相关,但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未针对这几家子公司的预算管理设计并执行内部控制审计程序。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2。未对应收款项催收环节执行测试。在当代东方应收账款余额较大且在了解销售与收款循环内部控制中存在款项催收环节的情况下,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对应收款项催收执行控制测试和穿行测试,未核实应收账款催收内控是否有效。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3。应收账款信用控制内部控制审计不到位。审计底稿关于信用额度说明为:"企业客户主要是各家电视台,其基本是国家控股的,其信用状况较好,实际操作中未再进行授信审批",实际上当代东方客户有较多客户为非国企,大信会计师事务所未对非国企客户信用控制执行审计程序。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五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
4。部分采购与付款业务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当代东方要求对预算内500万元(含)以上的业务采购,以及预算外年度预算总额10%以内或单笔金额100万人民币以内的业务采购,由董事长进行审批;对于预算外年度预算总额10%以上且单笔金额100万人民币以上的业务采购,还应提交董事会对其进行决议。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审计时,未关注相关采购是否属于预算内采购,也未关注到部分500万元以上的采购业务未经董事长审批的情况。不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第十八条、《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实施意见》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
文章来源:《当代会计》 网址: http://www.ddhjzz.cn/zonghexinwen/2020/0804/380.html